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切实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院名称、性质及所在地
第三条 学院名称: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英文名称: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City College。
第四条 学院性质: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学院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715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定位和目标、办学特色
第七条 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足陕西、服务西部、面向全国”的办学宗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各类人才。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定位和目标: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努力将城市学院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更好地服务于西安全国重要科研和文教中心以及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需要,更好地为地方、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各类应用型人才,逐步形成城市学院自身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四章 党、团、工会和教代会组织
第十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城市学院党委隶属于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关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委派。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院党委与学院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在学院明确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
(三)积极推进并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学院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四) 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 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德育工作,在学院建设发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七)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八)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 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学院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十一)维护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院对党团、工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党群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以教育教学工作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均要围绕或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申请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设立专门的教学督导部门,对各教学环节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学院学术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精简、高效、具有活力的人事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引进和培养优秀教育教学研究人才。
第二十一条 学院自主聘用教职工。学院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聘任)合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报董事会审批,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院依法依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职务晋升、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国教师。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努力营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相结合的良好育人环境,促进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院贯彻实施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以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为目标,加强学风建设,以课堂教学为渠道,以学生活动为载体,创新学生工作新局面。
第二十九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学生辅导员。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 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八章 办学规模、层次
第三十四条 坚持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稳步发展提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积极探索开展研究生教育,不断提升学院办学层次。
第九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
第三十六条 通过加强学科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以应用型工科、经管类为主,艺术、人文、医学类专业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章 教育形式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全日制本科、专科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办学,并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规章发给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学院董事会董事;
(二)制定学院章程及规章制度;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7人,含教职工代表1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事长1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学院具体运行;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推荐,董事会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向举办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修改、确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须有1/2以上董事参会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书面材料审议的方式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参会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委托书要表明其授权意见及授权范围。
(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时,所议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在讨论以下重大事项时,须经2/3以上董事表决方可通过,并报举办者审定。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4.审核批准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会记录(纪要)和决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召集、主持定期及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3人,含教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院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院长经董事会聘任,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授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副院长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经费来源、财务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举办方资金投入;
(二)依法取得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合法的金融融资经费;
(五)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六)其它经费。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收取各项费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管理好学院经费。学院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师资队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的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使用和保全。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的为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举办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学院章程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进行修改:
(一)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
(二)举办者或学院性质发生变化;
(三)学院分立、合并、终止;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八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由举办者或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
(二)董事会讨论并修改章程后报举办者决定;
(三)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实施新章程。
第十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由于管理不善、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停办,由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举办者决定后,经主管上级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在学院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学院的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财产能够清偿学院债务时,按下列先后顺序分别支付: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本章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修改通过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新发布。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