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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政策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外国专家聘请的总则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21-11-22      浏览: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聘请长期、短期外国专家的工作,应紧密围绕实现我院国际化、外向型办学目标,从我院发展和建设规划的需要出发,为做好外国专家聘请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聘请外国专家是引进国外智力、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途径。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应为实现我校国际化、外向型办学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服务。

第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究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校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一般不聘请外国专家担任。

第三条

外事办公室是聘请和管理外国专家的归口单位,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外国专家计划,调整布局,评估效益,办理聘请手续、签订合同,以及日常接待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事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和合适人选,然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外事办公室与外国专家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外国专家工作,要配备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干部(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的外专秘书,协助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各项手续和各种证件,负责协调外国专家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要把好聘请关,严格掌握条件,提高聘请质量。要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犯罪纪录、对我友好的外国专家、学者来校工作。从事语言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持有国际公认的教师资格证,教授的外语,应是外教的母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七条

应聘者应提供的材料:个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详细联系住址、学历状况、工作经历);两份推荐信;学位证书复印件。外国专家应在到任前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者才可聘用。

第八条

要广开渠道,采用多种形式选聘外国专家。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择优聘选。

第九条

凡是来我校任教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国专家,须与我院外事办公室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严格依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见附件)执行,合同的内容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聘用合同》为标准。

第十条

各单位要经常了解外国专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外国专家效益评估和管理工作总结,按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凡是要续聘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在学年末前一个月报外事办公室,经外事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后,再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合同期满后,其离校前应归还所借图书资料和其他教学用具,将其工作证、图书证及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交回外事办公室。

第十二条

聘请台港澳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